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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企业进行商标注册时应当着重注意些什么发表时间:2024-08-24 08:59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具有自主性和随意性。然而,商标能否注册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显着特征。 一、商标的显着特征 显着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商业标准法对何为商标的“显着特征”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普遍判断商标的显着特征。如果申请的商标不具有显着特征,一般不能注册。按照商标审查部门的做法,对商标显着特征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标志本身(含义、名称和外观构成)、商标的指定用途、商标的指定用途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认知习惯、产品在商标指定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2.以下情况一般认为无关 1.仅提供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指定的名称、图形和模型。名称包括全名、缩写。 2.直接标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直接表述仅表示商标仅由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决定数量和数量等特征具有直接的描述性和描述性标志。 3.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其他不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参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除第(1)和(2)款外,应用于指定目的或作为基于共同社会概念的商标产品没有标示产品产地的标志。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一种或两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常用于习惯使用数字作为型号或项目编号的产品;指定用途商品常用的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颜色;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共同贸易领域公司名;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其简称等。 三、商标对含有不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的商标的审查 1、商标由标志等不具有显着特征的要素组成。不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应当与指定商品的特性一致时,或根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2.商标由标志等不具有显着特征的要素组成,易于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如果相关公众对产品特性有误解,即使申请石家庄商标律师声明驳回本法第十条d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商标由标志等不具有显着特征的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他要求。以整体或者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认为缺乏显着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d一项第(3)款的规定应予驳回。 4、使用不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获得商标的显着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来源。 如果使用,它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和申请人对商标的实际使用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显着特征的条件等因素,都是商标局审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